

|01、未参会表决能否认定为异议股东,可否主张股权回购?
2000年6月,某管理公司依法成立,公司章程约定经营期限为20年。2017年,甲技术公司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该管理公司11.67%的股权,成为公司的小股东,与大股东李某共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
2020年,大股东李某主导修改公司章程,将原约定的20年经营期限变更为长期。在甲技术公司未出席股东会的情况下,股东会径行作出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甲技术公司得知后,于2020年5月向管理公司及大股东李某发出书面《通知函》,明确反对延长经营期限,并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全部股权。管理公司收到函件后未予回应。甲技术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管理公司按评估价格回购其股权。
核心争议
小股东未参加股东会、未在会上投反对票,是否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异议股东"?能否依法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
|02、新《公司法》新增条款加持,控股股东侵权情形下中小股东岂非无退出退路?
2.1 新《公司法》有怎样的规定?
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依据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89条"),该条明确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行使规则。
新《公司法》第8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三款(新增):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形——股东会决议延长经营期限,使公司继续存续。而第三款新增规定更为重要:它为中小股东在面对控股股东压迫时,提供了一条全新的退出路径,不再局限于传统股东会决议异议情形。
2.2 核心要点有哪几点?
要点一:书面异议=有效异议表达,不限于现场投票
法院审理认为,甲技术公司虽未出席股东会、未在会上投反对票,但在收到股东会通知前后,已多次向管理公司及大股东李某发送书面函件,明确反对延长经营期限。法院认定,该书面异议行为已满足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定行权条件。
关键裁判要旨
异议的表达方式并非只有股东会现场投票一种。在大股东绝对控股、小股东可能被边缘化的现实情境下,法律认可书面函件、邮件、公证送达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表达异议,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退出权利。
要点二:90日行权期限不可忽视
根据法律规定,异议股东应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提起股权回购诉讼。本案中,甲技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诉讼,这是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重要前提。若逾期未主张,即便异议成立,也可能因时效经过而丧失胜诉权。
要点三:新增条款拓宽维权路径
新《公司法》第89条第三款为中小股东提供了独立于股东会决议异议的回购请求权基础。即使不存在可异议的股东会决议,只要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受侵害股东即可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这为中小股东在面对控股股东压迫性操作时,打开了新的维权通道。

2.3 类似案例参考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支持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案例并不少见。多地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均倾向于从实质而非形式角度审查异议表达的效力。换言之,法院更关注股东是否真实、明确地表达了反对意见,而非是否严格遵循了股东会现场投票的形式。这种裁判思路,与新《公司法》强化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精神一脉相承。
|03、新法加持下,该怎样守住异议股东回购合法权益?
3.1 异议表达怎样多元且留痕?
建议一
异议表达不拘泥于股东会现场。大股东绝对控股时,中小股东可能被排除在股东会之外。此时,应通过书面函件、电子邮件、公证送达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明确向公司及控股股东表达对决议事项的反对意见。
建议二
函件内容应明确具体。反对什么决议、反对的理由是什么、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意思表示,均应在函件中清晰表述,避免模糊笼统导致效力存疑。
建议三
注意送达方式的选择。建议采用能够证明送达事实的方式,如公证邮寄、当面签收等,确保异议表达可被有效举证。
3.2 严守多长时间的法定期限?
异议股东应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提出回购请求。若公司未予回应或双方就回购价格无法达成一致,应在该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
⚠期限提醒
逾期将可能导致权利丧失,这是行权成败的关键时间节点。务必在决议作出后90日内完成主张!
3.3怎样精准适用新增条款拓宽路径?
针对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即使不涉及股东会决议异议,中小股东也可依据新《公司法》第89条第三款直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建议企业在遇到控股股东压迫性操作时,主动评估是否符合该条款适用条件,充分利用法律升级带来的权益保护红利。
3.4 律师教你怎样注重证据留存?
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以下核心材料应妥善留存:
异议表达相关证据(书面函件、邮件、送达凭证等) 股东会决议文件 股权持有证明 股权评估报告 公司经营及财务资料
充分的证据储备,是维权诉讼或协商谈判的底气所在。
|04、总结一下:
新《公司法》第89条及其新增第三款,为中小股东提供了更加多元、有力的退出保障。从"书面异议亦可认定有效"到"控股股东滥权可触发回购",法律的每一处完善,都在向市场传递一个信号: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值得被认真对待。
作为创业者或中小企业主,如果您正面临大股东压迫、退出无门的困境,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行权条件,把握法定期限,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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